父親離世!獨生女「只分得一半遺產」控訴伯父侵權 伯父反控「3點鐵證」網一面倒:一半都多了

父母離異後,惠蘭跟著母親生活。2003年,父親張生去世,名下有一套房產,作為唯一繼承人的惠蘭卻只分得50%遺產,這是怎麼回事?

52年前,惠蘭在父母離婚後,跟著母親生活,其父親張生與大伯張果一家生活。父親張生的哥哥張果在1980年出資400元(約1200台幣)買下了原由「知青」居住的兩間平房,因念及弟弟張生在離婚後生活困難又沒有地方居住,便將房屋讓給張生居住。在宅基地統一登記時,這處房屋被登記在張生名下。2003年,張生遭遇車禍,張果及其家人盡全力挽救張生,但張生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張生去世後,上述房屋由張果一家使用。多年後,惠蘭將伯父一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房屋歸自己所有,並要求伯父一家立即搬離該房屋。

惠蘭訴稱,2003年張生因車禍去世,留有一處房屋,其生前未立遺囑,自己應是其唯一繼承人。但該房屋卻由伯父一家佔用,並拒絕搬離。

張果辯稱,第一,該房屋本就是自己出資購買,因考慮到弟弟張生生活困難,這才把房屋讓給張生居住使用。宅基地統一登記時,該房屋被登記在張生名下,自己並不知情。第二,自己不僅給張生房子住,還為他歸還債務。惠蘭雖是張生的女兒,卻對張生不聞不問,在張生遭遇車禍後,自己找到惠蘭,她的態度也非常消極,表示不管張生的身後事。在張生去世後,他的喪葬全部是自己一家為其操辦的,甚至還為張生購買了墓地安葬。第三,這處房屋已非常破舊,是自己一家對房屋進行日常管理,多次修繕,修繕費用全部是自己負擔。

法院認為,根據原、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系爭房屋是張果出資購買,但該系爭房屋已於1991年登記在張生名下,因此按法律規定,應確認系爭房屋屬被繼承人張生的遺產。惠蘭作為被繼承人的女兒,對系爭房屋依法享有繼承權,但被告一家對被繼承人張生給予諸多的扶助、照顧,包括共同生活,對其進行日常照顧;張生遇車禍後,對張生積極搶救;張生死亡後,為張生操辦喪事,為其妥善料理後事。而惠蘭在張生生前未盡到相應的扶養、贍養義務,在張生遭遇車禍後,她的態度也較為消極。

法院最終酌定系爭房屋遺產原告惠蘭應得50%,被告張果一家應得50%。本案系法定繼承糾紛,對於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搬離上述房屋的訴請,與本案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對原告的該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繼承糾紛的處理要充分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在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下,要依照法定繼承辦理,夫妻、父母、子女都是與被繼承人關係最親近的人,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但其繼承並非是確定無疑的。

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扶養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予以照拂、扶養,是一種值得提倡、鼓勵的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價值取向。在法律上對其權利也要適當保護,在分配遺產時,也應適當分得遺產。(文中所涉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對此,網友有話說:

「女兒沒有贍養過父親,憑什麼能夠繼承遺產」

「這女兒啥都沒幹,憑啥繼承一半?這遺產甚至都不能算是他父親的……」

「這判的有點眾怒,父親生前不盡孝不盡善,死後還來爭奪財產繼承,真是喪失人性,這種人就是拿到財產也不能安寧。」

「這個房子本屬於大伯且大伯給自己弟弟住的,雖然後來登記在弟弟名下,然而這個女兒既不照顧父親也不插手父親的後事憑什麼可以拿一半遺產,甚至還起訴大伯,如果父親欠了債務什麼的就逃得遠遠了吧?簡直是個「白眼狼」啊!」

文章來源: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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